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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成都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开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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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成都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开启申报!,

氢燃料氢能汽车,氢能商业车,氢能汽车论文  8月4日,成都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对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降低氢气运输成本、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补贴、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项目、并购氢能企业、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等分别进行补贴。

  其中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20〕63号)和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20〕17号)相关精神,现将2023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上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

  2.具有能源用氢气运输相关资质,截至2022年12月31日,连续开展氢气运输业务两年以上或危化品运输业务五年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0年12月31日起开展氢气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开展氢气运输业务未满两年的,须提供2017年12月31日至今开展危化品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7.能够反映申报期内实际能源用氢承运量的成都市域内运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协议。

  7.临时加氢站须提供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在申报期内正式投入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固定式站以正式运营之日起)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40元/千克。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申报期内开展售氢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5.临时加氢站须提供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从事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期内相关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在申报期内建成并实际运营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氢能示范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申报期内开展示范应用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支持成渝、“成德眉资”等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开通运营,对形成一定示范规模和效应的线路,按车辆实际加氢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开通成渝、“成德眉资”等城市间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路,并连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3.运营车辆车型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运营状况良好。

  4.运营车辆为在我市新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查封、扣押等情形。

  5.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6.“成渝”氢燃料客运示范线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成德眉资”氢燃料客运示范线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

  8.“成渝”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车,“成德眉资”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10万公里/车。

  1.《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文件。

  8.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记录的示范线车辆实际运营里程。

  9.能够反映示范线运营车辆上年度实际加氢费用和加注地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

  1.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企业设立或项目立项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3.属于我市氢气“制备-储存-运输-加注-应用”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并起到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氢能产业化项目。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我市氢能产业具有填补产业链空白、提升核心竞争力作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8.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取得氢能相关检测资质认定(CMA)或CNAS认证认可机构资质,对外开展氢能相关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重点应用产品检测、认证服务;能力范围包括氢能涉及的关键材料及零部件、氢气质量及等级评定、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及与氢能相关检测能力附表。

  5.申报期内为企业提供氢能相关测试、认证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企业在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与被引进企业在氢能领域已完成两年以上的持续产品配套合作。

  3.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氢能相关领域,且符合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3.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两年内与引进企业的氢能领域产品配套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被引进项目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8.被引进企业在申报期内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

  2.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被并购方为原注册地在成都市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并购前连续两年氢能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3.并购交易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方的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

  4.并购方取得被并购方绝对控股权并纳入我市合并报表,且于申报期内在我市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纳税。

  2.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新、旧公司章程。

  6.企业并购实施情况(包括企业简况、并购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取得的经济社会成效等)。

  10.申报期内氢能领域产品在蓉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3.对于债转股项目、资产收购项目、股权间接并购项目、吸收合并(兼并)等不同类型的兼并重组,需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及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4.专业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能够反映申报期内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比、产业园研发投入占比的佐证票据和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