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成都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及申报时间,
电解氢能效比,浙能电力氢燃料,氢能家电 原标题:2022-2023年成都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及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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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引导、场景示范、市场运作、自愿参与”的原则,以“揭榜挂帅”的方式,积极稳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到2023年9月30日前,力争实现全市新增推广一批燃料电池汽车(分解目标见附件1)。
(一)构建我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本地产业化。依托龙头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打造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实现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初步产业化应用,在示范中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提升技术水平。
(二)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由燃料电池系统或整车企业牵头,联合具有较强实力的上下游企业组成联合体,在客车类、货车类、专用车类开展示范应用,主要应用场景有: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城市冷链物流、城际重卡、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环卫车、园区转运车、铁路港口物流车、矿山运输车,公路、铁路、水电站建设运输车等领域。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积累车辆运行数据。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标准。
(三)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经济性。集中推广优势企业产品,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成本。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探索发展绿氢,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
(四)完善政策制度环境,促进示范应用项目有序推进。建立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研发、加氢站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方面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明确氢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及监管模式,确保生产、运输、加注、使用安全;明确牵头部门,强化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C
针对此次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范围的燃料电池汽车新上牌车辆,参照国家奖励积分标准(见附件2)给予市本级车辆示范应用奖励。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示范应用联合体”面向全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由一家燃料电池系统企业或整车制造企业牵头,联合车辆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依法设立并正常缴纳税收。
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项目组织方式、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任务分工和计划等。
3.“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其成员单位须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等。
4.“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其成员单位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支持有关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带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加快发展。“示范应用联合体”在项目实施期间,完成对应车型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任务(见附件1),同时车辆需满足以下要求:
“示范应用联舍体”牵头单位将加盖所有成员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详见附件3),报送至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经区(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见附件4,一式5份),于2022年12月30日下午17:00前报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示范应用联合体”,择优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示范应用联合体”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评审后,兑现市本级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各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2)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示范应用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领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措施和管理体制机制,指导区(市)县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多方合力,支持项目所在区(市)县完成示范目标任务;
“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所在区(市)县须切实履行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会同相关区(市)县打造应用场景,统筹协调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做好推广所需的土地、资金、制氢、加氢等要素保障。
(二)加大资金支持。相关区(市)县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具体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配套激励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采取项目奖励、直接注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研发创新、产业化、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严格实施考核,市经信局负责对示范应用项目进行管理,示范应用项目结束后,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该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根据示范应用项目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对恶意参与“揭榜”又未实际履行义务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究有关企业或机构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取消下一轮项目申报资格;对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